关于对徐州市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的通告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的部署,现就我市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表格可从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www.jsxz.hrss.gov.cn);②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③公司章程;④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⑤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⑥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⑧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⑨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2.审查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有关事项存在疑问的,可要求单位再提供详细说明。对审查通过的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2人以上到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3.决定批复。同意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本部门网站和至少一种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承办处室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 受理地点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二期东综合楼B112室。联系电话0516—85805779;举报投诉电话0516—85809305(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由上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审批并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六、国家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