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主动离职就没有补偿金?劳动法已经安排上
技术员刘源于今年2月向所在单位递交了辞呈,辞职理由是“公司规定所有员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在刘源主动辞职之后,用人单位反而向刘源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什么呢?
一般而言,如果员工主动申请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员工主动申请辞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01 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申请辞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造成刘源主动辞职的原因是“公司规定所有员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刘源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02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与劳动者辞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动离职后,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其实际是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过错为由申请辞职的。
虽然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过错,但劳动者实际是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或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申请辞职的,因劳动者辞职与用人单位上述过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看,有的劳动者辞职时未明确原因,但其确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且能证明其在离职前曾与用人单位就其过错进行沟通,比如要求补足拖欠的工资、要求提供劳动条件等,这种情况下,其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过错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很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刘源能够提供单位关于“强制加班”的证据,且在离职前与主管做过沟通,符合“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与劳动者辞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劳动者如果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辞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不需要提前30日,办好交接手续之后即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