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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五类行为被界定性骚扰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出国劳务     时间:2021-07-07点击: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昨天,天津市妇联对这个“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一次重点讲解。其中特别提出,在天津市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性骚扰”这个敏感话题是比较有“超前性”的,对“性骚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一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包括用电子信息方式向妇女进行“骚扰”都是被禁止的。虽然有了明确的界定,,“性骚扰”投诉的取证难仍然是一个“瓶颈”,女性们应该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法律禁止对妇女“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地已经通过的地方法规,虽然有些规定禁止“性骚扰”,但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此次天津的修订案做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什么是“性骚扰”

  参与这次“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专家和妇联的工作人员解释了“性骚扰”各种表现方式的具体内容语言骚扰包括打电话或在两人见面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而且在对方拒绝情况下依然“喋喋不休”,致使对方心身受到伤害。文字骚扰是指书信、字条等文字中充满性隐私和性话题,使得对方难以忍受,而且使用这种文字的频率比较高。图像骚扰的概念是在给对方观看的图片、照片、录像等图像中充满淫秽内容,而且不堪入目的图片严重违背对方意志。特别强调电子信息骚扰是把黄色、淫秽内容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对方,一天或数天中重复这种行为,其行为给对方心理造成创伤。还有肢体行为骚扰在两人独处时或在公共场合对对方“动手动脚”,通过接触达到自我心理满足。

  职场“性骚扰”最伤女人心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提出在日常的信访接待中,“性骚扰”是女性最为尴尬的一个话题,特别是职场中的“性骚扰”让女人受到的伤害最深。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是偶发性的,而职场“性骚扰”是长期性的,对当事人精神伤害的程度更强。而且,很多职场“性骚扰”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的,这让女性很难通过向单位投诉来解决问题,再加上现在就业形势的严峻,不少女性为了得到工作岗位而忍受了这种骚扰,这就让受害者心理上受到更大的伤害。对于“性骚扰”,确实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所以必须提醒女性,要保留证据,包括人证、录音、手机短信等等。

  单位应有相应制度

  妇联希望用人单位在单位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明确解释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性骚扰”行为,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保证举报的员工不会受到报复;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要确定是否有“性骚扰”事实存在;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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