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才流动争议可仲裁
为期4天半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下午开幕。关于人才市场管理、职业教育、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矿山环境等诸多关乎民生的条例,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规范人才流动
提交本次常委会二审的《安徽省人才市场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新增了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处理规定。
今年4月份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的第一次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人才流动争议纠纷处理作出规定,明确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节、仲裁等争议纠纷的处理形式,有利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审议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该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新增了“人才流动争议处理”一章,规定了人才流动处理争议的原则、途径及程序。该章规定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聘用(劳动)合同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约定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也可直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或劳动仲裁。
这一规定使该条例内容在人才流动的运作方面更加规范,公平。
●打击窃电犯罪
电力既是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又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长期以来,在供电双方的关系上,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强化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电力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强化了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和电能保护的义务。
鉴于我省每年有1.2亿千瓦的电能被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频繁发生的状况,在对该条例的前两次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查处违法用电”提法太宽泛,不利于电能的有效保护,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前两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修改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提取职教经费
为发展我省的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随着社会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需求的增长,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对企业职工的职业教育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收取企业应该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该修订条例还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资助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