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过度困境
在新法实施前的这段风声鹤唳的日子里,"失业大军"中有三种人,一是根本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为用人单位付出近十年心血的劳动者,合同在2008年前到期,所在单位以"优胜劣汰"等借口逃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种,则是已经连续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即将签订第三次时,却被迫走人。
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也考虑到过渡时期的这一状况,并且针对第三种情形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法规称,在新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才开始计算续订次数。也就是说,在续订合同次数的计算上,"法不溯及既往"。但对前两类人,目前还缺乏确实有力的保障措施。
针对企业的慌乱和逃避,《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常凯解释,国家立法不仅仅要考虑一个企业赚钱不赚钱,而且要考虑整个中国的企业怎么发展;不仅要考虑企业发展,还要考虑社会发展、国家发展,要考虑国家竞争力怎么提高的问题。如果根据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调整和经济发展一般要求来说,劳资双方的关系处理得如何,是企业能不能具有竞争力、国家经济发展能不能协调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
显然,稳定劳动关系是新《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愿景,它关系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而劳资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实现这一愿景的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任郑尚元认为,劳资双方广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而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在新《劳动合同法》从出台到实施,这段过渡时间,不得不面临"阵痛",过渡性条款的设计并没能完全解决目前所发生的劳资状况,是需要法律在"施行细则"或司法解释中进行补充明确,还是制定出一系列临时政策,一切只能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