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的一些现状分析
不订立书面合同付两倍工资
现状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少用人单位都会拿“要面包”还是“要合同”让劳动者来选择,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下,往往选择“要合同”的人被扫地出门。
新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解读
王建军认为,该条款的规定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起来会有一些困难,但法律的规定给广大企业和劳动单位一个好的规范用工的引导,对我国建立规范的用工体系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将从源头上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连订两次固定合同续签没问题
现状
在现在的用工体系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企业通过签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该尽到的责任,比如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还有不少用人单位,他们就用劳动者最精华的“青春期”,就只用员工三年,在员工最能干的时候招进来,等“青春期”过后就不再和员工签合同,特别是在女员工到了结婚年龄时企业往往不再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对劳动者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导致很多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新规
为了使我国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给劳动者更多的安全感,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
王建军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倾斜的重要体现,是满足劳动者的就业愿望、更大程度地实现劳动权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的重要举措。
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表决,这部历经4次审议、与每家企业、每位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终获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最新的内容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作为普通劳动者来说,又应该如何利用好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近日专访了曾参加过《劳动合同法》专家论证会、四川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
试用期不能被“白用”
案例
去年7月,刚走出大学校门的李刚到成都一家网络营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600元。今年1月在试用期到期前15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查,如果李刚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李刚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但今年4月,在试用期到期前,该公司以李刚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将其解聘。李刚至今都很气愤,认为公司白用了自己九个月。
新规
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严格限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读
王建军认为,《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如此详尽、具体的规定,个别用人单位想通过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漏洞将被堵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效力更高,操作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