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疫情期船员在船突发疾病案件的处
摘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船员在境外下地活动、就医和换班时面临一系列限制。尤其在船员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就医时,即使疾病与疫情无关,但受疫情大环境的影响,也给处理安排带来了一系列困难。本文了在此次疫情期间,会员、协会和律师健康团队通力合作成功处理的一起船员在境外下船就医案件,供会员及业内在疫情特殊时期处理船员伤病案例时参考。
救治船员受疫情影响
各国港口为了控制疫情蔓延而发布的管控措施为船员伤病亡案件发生时的处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近期,协会已接到多家会员单位报案称其所属船员在航行期间因患病、受伤需要安排送医治疗时,由于相关港口发布的管控措施,安排伤病船员上岸就医屡遭困难。有的港口卫生检疫部门要求对伤病船员实施在船隔离观察;有的港口要求船东提供担保,保证船上未出现新冠状病毒症状;有的港口直接拒绝中国籍船员上岸就医,船员不得不随船绕航至其他国家港口以求良策。
无论遇到任何困难,协会和会员单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以“生命至上“的原则,,如何依据各港口的强制性规定,迅速有效地获得相关国家卫检、海关和移民机构的上岸批准,使伤病船员能够及时安排就医治疗就变得尤为重要。正如本案中,会员、协会、律师健康团队联合处理、群策群力,用最快的时间综合各方资源,联系船舶挂靠港所在国主管机构,科学又快速地让患病船员得到了有效救治。
案件简述
2020年2月2日晚,协会收到会员报案称其船上一名船员在航行期间突发疾病,症状表现为右侧肿大并伴有强烈下坠感,站立即疼痛,已无法正常工作。结合船上提供的信息和临床表现,会员告知该患病船员初步被诊断为疝气,无发烧、咳嗽等症状。考虑到船舶航行时的特殊性及该船员的患病症状,会员单位决定尽快安排船员上岸就医并据律师健康团队分析,如该船员确诊为疝气,需要尽快手术治疗以避免生命危险,如该船员不能尽快得到诊断和治疗,而病情一旦属于嵌顿疝,可导致肠梗阻、肠坏死等严重后果,后续也容易导致感染性休克,甚至有生命危险。
案件处理
确定就医港口
会员船舶当时靠港依次为新加坡、马来西亚的Sungai Udang港和印尼的Bataan港,最佳的就医港口是在新加坡。但协会通过当地通代了解到,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自2020年2月1日后发文规定,新加坡MPA针对最近14天内停靠中国大陆港口的船舶实施严格的检疫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要求船员提交《海事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对身体不适的船员进行隔离,以及所有最近14天内到中国大陆旅游的访客将被禁止入境或过境新加坡。
在得到新加坡下船就医希望渺茫的消息后,协会立即询问了马来西亚、越南等周边国家港口通代,是否允许该船员上岸就医。但得到的回复都比较消极,均表示即使允许该船员下船也需要经过非常严格的检疫和防控程序,并且还需经过移民局、卫生部等政府部门的认可。由于该船所在附近港口均对中国籍船员上岸就医有如此严格的要求,会员单位最终确定尝试在新加坡安排该船员下船治疗。
新加坡下船就医及各方工作
1. 在该轮前往新加坡途中,会员单位紧急联系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请求帮助,通过交涉,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同意协助请求新加坡当局允许该船员下船治疗;
2. 通过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协助,新加坡移民局表示需要一份船医诊断声明以证明船员患病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经会员单位、协会及律师健康团队讨论,该诊断证明需详细描述病情,务必强调若未进行紧急治疗船员可能遭受的后果。于是会员单位在协会、律师健康团队的协助下完成了这份诊断证明,并向新加坡移民局出具了此文件;
3. 在新加坡移民局批准船员下地后,船东又被告知该船员上岸就医最终需要经过港口卫生部门的确认许可。该船于2020年2月4日凌晨进港卸货时通过了港口卫生部门检疫程序,但港口卫生部门却未下发允许该船员下船就医的确认通知,船舶不得不在完货后到新加坡锚地等待确认许可。协会及会员又通过通代及当地代理联系港口卫生部门,以获得患病船员的下地许可。最终在2020年2月4日11时许,经各方多次联系确认,港口卫生部确认允许该船员上岸治疗,随后由代理派遣小艇将其接送上岸治疗;
4. 截至发稿前,该船员已得到新加坡医院的有效医治并已安全返回船上工作。
协会建议
回顾此案的处理,不难发现平日面对船员生病案例时可以采取的有效救助措施,在疫情不断扩散的今天都已无法顺利实现。各国港口均出台了严格的政策以限制船舶靠泊及船员上岸。可以预料的是,随着疫情的紧张持续发酵,船员伤病被限制下船治疗的案件也会越来越频发,这也给会员单位及保赔协会处理此类案件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协会结合本案的处理经验以及依据相关国际公约,为会员在疫情特殊期时处理船员伤病案件提供如下建议
1. 建议会员在遇到船员发生伤病时应详细并及时报案。通过集合协会、海外派出机构、当地代理以及协会通代的力量,依靠国家驻当地使领馆的协助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沟通,并首要考虑采取能够优先救助伤病船员的方案。
2. 事先识别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国是否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成员国。若该国为公约成员国,则建议在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以及该国海事主管机关、移民局、港口卫生部门沟通时可援引劳工公约规则中“4.1.3岸上治疗”第二与第三款作为申请船员下船治疗的法律依据。
“第二、应采取措施确保海员在港口时能够
(一)在生病或受伤时得到门诊治疗;
(二)在必要时住院治疗;
(三)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得到牙病治疗的便利。
第三、应采取适当措施便利生病海员的治疗。特别是,应不论国籍和宗教信仰,毫无困难地立即接受海员进入岸上诊室和医院,并凡可能,应安排补充海员可用的医疗设施,保证必要的连续治疗。”
3. 建议事先了解挂靠港所在国在疫情期间发布的港口管制措施,特别是针对船员上岸就医的规定。若挂靠港所在国主管机关要求会员公司提供类似“诊断声明”或“船医证明”等文件,可咨询具有专业医疗诊断知识的专家予以协助出具。
4. 建议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应穷尽一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帮助伤病船员联系、安排下船治疗工作,协会也将在疫情期间调动最大资源协助服务会员。但若最终仍遭到计划挂靠港所在国海事主管机关拒绝接受船员下船治疗,则建议会员尽快地、妥善地制定绕航就医计划,保障船员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