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即将强制实
最新版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即将强制实施!强制实施!强制实施!!!
《IMDG规则》39-18修正案主要修订内容介绍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简称《国际危规》,英文简称《IMDG CODE》,是目前国际海运界在控制包装货物运输方面使用最广泛的强制性规则。本规则用于规范海上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其有效地实施会统一包装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惯例和程序,并对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附则III的强制规定的履行起到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包装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和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IMO第MSC.442(99)号决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39-18修正案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根据决议,缔约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2019年1月开始实施上述修正案的全部或部分,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强制实施。
本次修订对绝大多数的章节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集中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志、积载隔离、危险货物一览表等内容。
总则、定义和培训
第1.2 章 定义、计量单位和缩写
增加如下新定义"IMO 9 型罐柜系指用于运输第2类压缩气体的公路气体单元车辆,各单元通过一个歧管相互连接,永久地连接到底盘上,该罐柜上配备气体运输必需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设备。单位为气瓶、管子和气瓶束,用于运输 2.2.1.1 中定义的气体。"
分类
第2.3 章 第2类 易燃液体
对2.3.2.2和2.3.2.5的豁免条件进行了修订,将包装容器的容积要求由30L提高到了450L。
粘性易燃液体 | 包装类 | 豁免内容 |
闪点小于23℃ | 包装类Ⅱ | 包装类Ⅲ |
闪点等于或高于23℃,且小于或等于60℃ | 包装类Ⅲ | 不适用本规则第4.1章、第5.2章和第6.1章的规定 |
第2.4章 第4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2.4.2.3.2.3 在第一段结尾,增加一个新的句子如下
“4.1.4.2 包装导则 IBC520和 4.2.5.2.6可移动罐柜导则T23 中列出的配制品,如适用,也可采用同样的控制和应急温度,按照 4.1.4.1 包装导则P520的包装方法OP8进行包装运输。”
并在表格中,插入一个新的条目如下
2.4.2.5.2 在末尾增加如下新的注
“注符合聚合物质标准,并列入第 1 至 8 类的物质,要满足第 3.3 章特殊规定 386要求。”
第2.5章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2.5.2 第 5.1 类—氧化性物质
注 对现有的注重新编号为注1,并增加新的注2 如下
“注 2作为例外,固体基化肥须按照《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9 节所述的程序进行分类。”
2.5.3.2.4 在注的末尾,增加一个新句子如下
“4.1.4.2 包装导则 IBC520和 4.2.5.2.6可移动罐柜导则 T23 中列出的配制品,如适用,也可采用同样的控制和应急温度,按照 4.1.4.1 包装导则P520的包装方法OP8进行包装运输。”
在表中,插入如下新条目
第2.8章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混合物引入了分层分类的原则,针对没有整体腐蚀性数据的混合物,给出了架桥原则和公式计算两种替代方法,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方法保持一致。架桥原则主要是基于已知类似混合物的腐蚀性分类,通过类推方式,对拟分类混合物腐蚀性进行判定;而公式计算则根据混合物中腐蚀性组分的浓度、分类以及浓度限值,通过公式计算,对混合物整体腐蚀性进行分类。
第2.9章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类)和环境有害物质
2.9.2.2 在“锂电池组”标题下,增加如下新条目
“3536 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电池”
锂电池组 增加如下新的第.6 分段和第.7 分段
“.6 锂电池组(既包含一次性锂金属电池芯,也包含可充电的锂离子电池芯)不是设计为外部充电的(见第 3.3 章的特殊规定 387),应符合下列条件可充电的锂离子电池芯只能从一次性锂金属电池芯中充电;从设计上排除了可充电锂离子电池芯的过度充电;电池组作为一次性锂电池组经过试验;且作为电池组元件的电池芯须是经过试验,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小节的相应试验要求的类型。
.7 电池芯或电池组的制造商和随后的经销商应提供《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小节第 38.3.5 段中规定的试验简介。”
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免除
第3.1章 一般规定
3.1.4.4 现有的标题修改如下
第3.2章 危险货物一览表
在 16b 栏,在“包含”之后插入 “7.2.5.2 列明的隔离类代码和”。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 4 栏标题中,“风险”替换为“危险”,并且修改如下条目主要是第6栏和16(a/b)栏。
将如下条目增加到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新增14个UN编号,共计15个新条目)
第3.3章 特殊固定
特殊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和补充,10项修订较多,新增6项特殊规定。
修订SP188、193、251、301、307、308、310、363、376、963
例如
SP 193 修改为 — “193 本条目仅可用于基化肥,并须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9 节中的程序进行分类。
新增SP387、388、389、391、392、973
例如
SP 387 符合2.9.4.6的锂电池组包括一次性锂电池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应分配给UN3090或UN3091。当以上电池组按照特殊规定SP 188运输时,电池组中所有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须不超过1.5克,且电池组中所有锂离子电池的总含量须不超过10Wh。
包装和罐柜规定
第4.1章 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IBCs)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P520 ,增加下述新特殊包装规定 PP94 和 PP95。
插入下述新包装导则(P006、P911、LP03、LP905、LP906)
例如 P006
第4.2章 可移动罐柜和多元气体容器(MEGCs)的使用
在 IMO8 型罐柜定义后插入 IMO9 型罐柜定义如下“IMO9 型罐柜指用于第2类压缩气体运输的公路气体单元车辆,其容器通过歧管相互连接,永久性附在底盘上,该底盘配有运输气体所需的各种附属和结构设备。为运输2.2.1.1 中定义的气体,容器为圆柱、管状、和捆扎的圆柱。”
托运程序
第5.2章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和标志
5.2.2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志
新增内容如下
“5.2.2.1.13含联合国编号3537、3538、3539、3540、3541、3542、3543、3544、3545、3546、3547 和 3548 危险货物的物品的标志
.1、根据 5.2.2.1.2,含有物品或无包装运输的物品的包件须贴标 志来反映按 2.0.6 确定的危害。如果物品中含有一个或多个锂电池,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合计不大于 2g,对于锂离子电池,不大于 100Wh,在包装或未包装的物品上须张贴锂电池标记(5.2.1.10.2)。如果物品中含有一个或多个锂电池,对于锂金属电池,锂含量合计大于 2g,对于锂离子电池,大于 100Wh,在包装或未包装的物品上须张贴锂电池标志(5.2.2.2.2 No.9A)。
.2、当要求确保含有液体危险货物物品保持其指定方向时,须张贴符合 5.2.1.7.1 的方向标记,在可能的情况下,至少满足包装或未包装的物品垂直对立的两侧可见,箭头指向正确的竖直方向。”
修改内容如下
5.2.2.2.1.1.2及5.2.2.2.1.1.3删除了对菱形标志的内边缘线宽的要求,以及缩小尺寸菱形标志的内边缘线线宽的要求。
5.2.2.2.1.2 修改为“对于第 2 类钢瓶,由于其形状、运输中的积载方向和系固的机械结构,可依照 ISO72252005“气瓶—警戒标记”粘贴本节规定的小型代表性标志,并应在钢瓶的非圆柱体部位(肩部)显示。该标志可在 ISO 72252005 规定的范围内重叠,,表示主危险标志和标志上的数字须易辨可见。”
5.2.2.2.2 标志图例将以前的描述形式改变为图表格式
注标志须满足下述规定并且其颜色、符号和基本格式须与 5.2.2.2.2 的规定一致。其他运输方式规定的、具有较小变化而不致影响含义的相应式样也可接受。
第5.3章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和标记
5.3.1.1.1 第.1 至.3 分段内容修改为
“.1 如果贴在包件上的标志和/或标记从货物运输组件或散装容器外面不能清楚可见的话,须将放大了的标志(标牌)、标记和符号粘贴在货物运输组件或散装 容器的外表面上,以警告人们在组件或散装容器内装有危险货物并存在着危险;
.2 按 5.3.1.1.4 和 5.3.2 的要求在货物运输组件和散装容器上显示标牌和标记的方法须做到其在海水中至少浸泡3个月后货物运输组件和散装容器上的标牌和标记仍清晰可辨。在确定标记方法时,还须考虑到货物运输组件或散装容 器表面能进行标记的简易性;以及
.3 当货物运输组件和散装容器内所装的危险货物或其残余物完全卸掉后,须立即除掉或遮盖掉那些由于装运此类物质而显示的标牌、桔黄色标签、标记或标识。”
替换 5.3.1.1.4.1 内容增加了(.4柔性散装容器至少在对立的两面;和)
运输作业的有关问题
第7.1章 一般积载规定
7.1.4.6 在 7.1.4.6.1 后,添加了新的规定 7.1.4.7,内容如下
“7.1.4.7稳定的危险货物的积载
根据 3.1.2.6,对于被加入“稳定的”字样、作为正确运输名称一部分的物质,积载类 D 和 SW1 须适用。”
7.1.5 积载代码
增加了新的 SW30,内容如下
“SW30适合特殊积载规定,见 7.1.4.4.5。”
第7.2章 一般隔离规定
7.2.5.1 修改了现存段落 7.2.5.1,内容如下
“7.2.5.1 为了隔离的目的,具有相似化学性质的危险货物已经按 7.2.5.2 列出的隔离类被分在一起,分配到这些隔离类条目列在 3.1.4.4,并且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 16b 列以隔离类代码识别。”
7.2.5.2 替换第 7.2.5.2 段,内容如下
“7.2.5.2 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 16b 列所给的隔离类代码具体说明如下(文字变为表格)。
7.2.6.3.3 在现行的表 7.2.6.3.3 后,增加新的表 7.2.6.3.4,内容如下
7.2.8在条目 SG1 中,替换描述如下
“贴有第 1 类副危险标志的包件,按第 1 类第 1.3 小类隔离。在涉及到该货物与第 1
类货物的隔离的情况下,按照主危险的要求进行隔离”,并且修改在 7.2.8 中 SG 代码描述,包括隔离类相应的 SGG 代码,内容如下
第7.3章 关于货物运输组件装载和使用的托运操作和相关规定
7.3.7 温度控制下的货物运输组件将现行的 7.3.7 规定替换为如下内容(该部分对内容进行了部分的修订、调整和完善,并将该部分直接进行替换)。
“7.3.7 温度控制下的货物运输组件
7.3.7.1 前言
7.3.7.1.1 如果某种物质(如有机过氧化物和聚合或自反应物质)的温度超过其以包装形 式运输时的特定值时,就可能会导致自行加速分解或发生猛烈爆炸聚合。为防 止这种分解或聚合的发生,在运输中有必要控制这种物质的温度。其他由于安 全原因不需要控制温度的物质由于商业原因可以在控制温度条件下运输。7.3.7.1.2 某些特定物质温度控制的规定是基于假定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周围的温度不 超过 55°C,而且仅仅是每 24 小时周期内相对短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温度。
7.3.7.2 一般规定
7.3.7.2.1 当一些含有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聚合物质的包件被装在一个密闭的运输组件中,物质的总量、包件的形式和数量以及堆码安排不应产生爆炸的危险。
7.3.7.2.2 这些条款适用于根据 2.4.2.3.4 要求的某些自反应物质、根据 2.5.3.4.1 要求的某些有机过氧化物和根据 2.4.2.5.2 要求或只可以在控制温度条件下运输第3.3章特殊规定386条款的某些聚合物质。
Tips
1、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的规定,经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自2004年1月1日起成为强制性的,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分为三册,第一、二册是核心部分,第三册Ems指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
3、目前的修订周期为每两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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