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划重点啦~~~
实施背景
1、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
2、履行公约义务,实施全球限硫
3、促进绿色航运,服务国家战略
具体要求
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及其替代措施要求
替代措施要求
无法获取合规燃油怎么办?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
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船舶开航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加装燃油存在品质问题怎么办?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问题
•不符合附则VI第14条或第18条要求
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
•燃油加装港口
•燃油供给单位
•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船舶使用燃油故障信息的接收
船舶因使用燃油造成机器设备故障的,应当于发生故障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至少以下信息船舶和公司基本信息、航次计划和进出控制区的时间和地点、发生故障的时间和地点、故障详情、所用燃油的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加油时间和地点、燃油供受单证所载信息等。
豁免或免责的处理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
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应当在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至少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船舶开航前)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至少报告以下信息《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航次计划和拟进出控制区(含海船进江)的时间和地点,并提供试图购买合规燃油的证据、努力寻找替代燃油来源的证据、获得合规燃油的计划等证明材料。
试航船舶
船舶因加装或改装尾气后处理系统需要进行试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a)《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
•b)《试航证书》以及试航作业备案材料;
•c)试航期间船舶使用的燃油质量报告。
重要链接
“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因燃油导致发动机故障报告”、“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报告平台近期将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上线。
网址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工农业生产、气候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请各船公司、船员朋友积极配合,全面落实方案要求,保卫我们共同的地球,打赢蓝天保卫战!
本期小编王蕾
本文来源综合业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