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规范】苏伊士运河新航道及其对船舶尺度
苏伊士运河新航道及其对船舶尺度和探照灯的要求
苏伊士运河(Suez C)位于埃及境内,西奈半岛西侧,横跨苏伊士地峡,处于地中海侧的塞得港和红海苏伊士湾侧的苏伊士两座城市之间,是连通欧亚非三大洲的主要国际海运航道。苏伊士运河连接红海与地中海,使大西洋、地中海与印度洋联结起来,大大缩短了东西方航程,它是一条在国际航运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海运航道,图1标明了苏伊士运河的位置。
苏伊士运河主要参数从航道浮标至塞得港灯塔的距离为22.50 km;从塞得港灯塔(km.0.000)至伊斯梅利亚(Ismailia)之间的距离为78.50 km;从伊斯梅利亚至陶菲克港(Port Tewfik)处的距离为83.75 km。从陶菲克港(km.162.250)(Hm.000)至Hm.80.50处一对浮标之间的距离为8.050 km。苏伊士运河总长为192.5 km。
1 苏伊士运河新航道
2015年8月6日,经过12个月的挖掘和疏浚,扩建后的苏伊士运河新航道开通,该扩建项目包括
——加深和拓宽现有的总长为37 km的西部通道(existing western by-passes of 37 km total length),使其深度达24 m,允许吃水20.12 m(66 ft)的船舶通行,此西部通道包括27 km的大苦湖(Great Bitter Lakes)通道和10 km的巴拉(Ballah)通道;
——挖掘一条新的35 km的平行航道(从km 60至km 95),其深度为24 m,在水平面上的宽度为317 m,使该新航道可适应吃水20.12 m(66 ft)的船舶。
该项目的总施工长度为72 km,见图2。
图2 苏伊士运河新航道项目
该项目的目标是
——增加苏伊士运河的双航道部分至50%;
——缩短船舶通过时间(对南航船队由原来的18 h减少至11 h);
——使船舶等待时间减至最小,由原来的8-11 h减至约3 h,这将节省航行费用,从而使苏伊士运河对船东更具吸引力;
——增加苏伊士运河每天可通过的船舶数量(由目前每天平均通过49艘增加至2023年每天平均通过97艘),以与世界贸易的预期增长相适应;
——达成每天45艘船舶直接无停留双向通过(Achieve direct unstopped transit for 45 ships in the two directions),且逐步使苏伊士运河全程允许吃水为20.12 m(66 ft);
2 航行规则
目前,苏伊士运河由“苏伊士运河管理局”(Suez C Authority,SCA)负责该运河的作业、管理、经营、畅通、维护和现代化。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必须遵照SCA制订的苏伊士运河航行规则(以下简称“航行规则”),由于运河扩建,曾多次修订该规则,现行的航行规则可从http://www.suezc.gov.eg/NR.aspx 查找,其中引用了SCA颁布的通函(Circular)。以下以2015年8月31日SCA的航行规则为依据作简要介绍。
航行规则按照篇(Part)、章(Chapter)、节(Section)、条(Article)的形式编排,由于其“条”为连续编号,只需采用“篇”和“条”,即可清晰表达该条在航行规则中的位置。该航行规则整个内容包括5篇
第Ⅰ篇 航行(Navigation);
第Ⅱ篇 运河湖泊(特征)【C Lakes(Characteristics)】;
第Ⅲ篇 通信-信号(Communications – Signals);
第Ⅳ篇 吨位和收费(Tonnage And Dues);
第Ⅴ篇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Vessels Carrying Dangerous Cargo)。
与船舶设计关系最密切的为第Ⅰ篇,其内容包括总则和其后的5章
——总则(Generalities),其包括第1-7条。
——第Ⅰ章 苏伊士运河航行特点(Suez C Navigation Features)阐述塞得港与苏伊士港的锚地和港湾设施以及对船舶引航的注意事项。其包括第Ⅰ节“进口航道”(第8-10条)和第Ⅱ节“引水”(第11条)。
——第Ⅱ章 到达和通航的准备(Arrival and Preparation for Transit )涉及过运河前应办理的手续及提交的各种文件;港内停泊和移泊的要求,以及通过运河时船舶应安装的各种设备和布置等。其包括第Ⅰ节“船舶到达前”(第12-17条)、第Ⅱ节“过运河准备”(第18-46条)、第Ⅲ节“禁止进入运河”(第47条)和第Ⅳ节“进入运河”(第48条)。其中与船舶设计关系最密切的为第19-44条。例如第19条“系泊索”、第20条“系泊艇”、第22条“指示器”、第23条“首锚”、第24条“舷梯和引水员软梯”、第28条“探照灯”、第29条“高架灯(甲板灯)”、第30条“翼桥探照灯”、第31条“烟囱”、第32条“驾驶室与机舱的通信”、第33条“疏水泵系布置”、第34条“水密舱壁和门”、第35条“吃水标志”、第36条“气笛和/或号笛”、第37条“船上消防设备”、第38条“舷门”、第42条“起居舱室”、第44条“救生设备”等。
——第Ⅲ章 护航船队系统—最大尺度、拖带与护航(Convoy System - Maximum Dimensions Towage and Escorting)规定护航船队系统,进入运河的船舶最大尺度,以及拖带和护航。其包括第Ⅰ节“护航船队系统”(第49-51条)、第Ⅱ节“最大尺度”(第52-54条)和第Ⅲ节“拖带和护航”(第55-58条)。其中与船舶设计建造的关系最密切的为第52-54条。
——第Ⅳ章 意外事故和安全,预防失火和污染(Accidents and Safety Precautions Against Fire and Pollution)规定在运河中发生意外事故和漏泄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特别是预防失火和污染。其包括第59-64条。
——第Ⅴ章 禁律、缺陷和收费(Prohibitions, Defects and Charges )规定锚、侧向推进器、自动驾驶仪和气笛或号笛的使用;船舶在运河中航行的各种禁止事项以及违反禁律的处罚。其包括第65-78条。
SCA的航行规则,对过运河船舶提出严格要求,尤其对船舶尺度与船上设备的配置有其特殊的限制和要求,在船舶设计之初,即需考虑妥当。
3 船舶尺度限制
航行规则第Ⅰ篇第52条“准许通过运河的船舶的尺度”(Dimensions of Vessels Authorized to Transit)标明了对船舶尺度的限制。
——最大船长(Maximum Length)无限制
——最大船宽(Maximum Beam)77.50 m(254 ft 3 in)。船宽超过64.01 m(210 ft),但小于77.50 m的船舶,允许在平静的气象条件,即横风不超过10 kn的条件下通过该运河;在有特殊要求时,船宽超过77.50 m的船舶也可允许通过该运河。【与约10年前的航行规则(最大船宽74.68m)相比,最大船宽增加了2.82 m(9 ft 3 in)】。
——最大净空高度(Maximum Air Draft)68 m(从水线至船舶最高点的允许最大高度)。
——最大吃水(Maximum Draught)尽管扩建后的苏伊士运河新航道将逐步使苏伊士运河全程允许吃水达到20.12 m(66 ft),但在现行航行规则中,最大吃水与船宽、船速及通过运河是南航还是北航有关,可查表。在此表中所列重载南航和北航船舶通过运河时的最大吃水为18.90 m(62 ft),而此时相应的船宽为49.98 m(164.00 ft)。船宽愈大,吃水愈小。当船宽54.86 m(180 ft)时,最大吃水为17.22 m(56ft 6 in)的船舶可南航和北航通过苏伊士运河。【与约10年前的航行规则相比,最大吃水增加了1 m左右(约4 ft)】。
4 探照灯
在通过运河前,船舶应配备一台符合下列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探照灯(投光灯)。
(1)其应设置于船首的船舶中心线处,且清晰地照亮运河;
(2)其技术要求如下
A 单光束照射的最小照亮距离为前方1800 m(在大气传递系数T=0.85时,照度为1 lx(勒克斯)左右)。
B 灯的功率所提供的单光束的发光强度必须不小于3×106 IC(三百万烛光),其相当于下列功率的高效白炽灯
——对30000苏伊士运河总吨位及以下的船舶为2000 W;
——对30000苏伊士运河总吨位以上的船舶为3000 W。
——或为符合(2)中技术要求的任何类型的灯,且其应为防爆型。
C 灯筒和支架应由高耐腐蚀材料制成,且能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工作。
D 前面玻璃必须为硬化型,并能经受骤冷。
E 反射器必须为两半的,经精密研磨的高质量的玻璃镜(precise ground glass mirror of highest quality),或者为至少具有95%的玻璃镜反射能力的抛光铝片(polished aluminum)。
F 两片反射器可以合在一起(零位)形成单一反射光束(a single reflector light beam),也可分成水平开角至少各为5度的两个独立光束(two separate light beams each of 5 degree at least on the horizontal level),其间的黑暗扇区(dark sector)可在0至10度之间进行调节。
G 探照灯鼓状灯体必须为水密型(测试压力0.25 kg/㎡),且电气系统(开关、插头、插座和电缆)必须为一级船用型产品,具有IP55防护等级。
H 对于在危险区域内具有电气设备之船舶的(符合入级规范要求的)气密型探照灯,除了安全通风之外,还应在灯体上设有透气孔,其可在鼓状灯体上装设软管,以便于灯内热空气排出。
在载运石油产品、液化天然气或易燃物质的船上或未经除气的船上,热空气必须从无可燃气体的部位排出。
I 探照灯必须设有两个灯座,以便使灯泡准确地转到反射器的焦点上(to let the lamp exactly in the focus of the reflector),其电流必须自动接通。
J 探照灯必须具有一“型式试验”证书。此型式试验必须包括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照明试验,此证书应由船级社(例如英国劳氏船级社等)颁发。证书的原本应提交给苏伊士运河办事处(Suez C Officials),经苏伊士运河管理局检验师(SCA Inspector)测试后,此探照灯才可被接受。
(3)在以上(2)H所述的所有船舶上,探照灯的电缆敷设和通向它的所有电气连接,均必须为永久性固定、绝缘和气密的。
在靠近探照灯的电缆终端,应设置一固定和气密的防爆型插座(a fixed and gastight nonexplosive type socket)。
(4)在电力推进或具有电气驱动装置(如操舵装置、绞车等)的船上,发电机的数量以及其单台的输出功率必须足以确保,一旦这些发电机中一台发电机停止运行时,仍能保持探照灯的不间断工作(uninterrupted functioning of the searchlight in the event of stoppage of one of the generators)。此规定对所有船舶均无例外,除非在船上有一专供探照灯使用的独立的发电机和电路。
(5)可携式探照灯可从运河系泊和灯具公司(C Mooring and lights Company)就地租用(探照灯重量约为22 kg)。
(6)自设探照灯的船舶,在通过运河时,应由2名岸上电工操作探照灯。
(7)具有特殊情况的船舶
——液化石油气船和液化天然气船必须毫无例外地自设探照灯。
——直接由海上进入运河的船舶(Vessels entering the C, direct from sea)也必须自设探照灯。
——150苏伊士运河总吨位及以下的游艇和拖船(Yachts and tugs),在至少装设2个探照灯,且每个功率不小于1000 W,在没有岸上电工登船的情况下,可自设探照灯通过运河(can transit with their own projectors)。
(8)如果电气连接和/或探照灯不符合要求(electrical connections and/or searchlight are not in conformity),则船舶只能在白天通过运河,且导致时间延误。第3次及以后每次通过运河的船舶,如果探照灯和/或电气连接不符合要求,将额外付费(4300美元)。
5 高架灯(甲板灯)
高架灯(Overhead lights)应照亮四周所有方向,其照明区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离为200 m(约650 ft)。
灯的类型应为防爆型(Kind of lamps to be the nonexplosive type)。
6 翼桥探照灯
在桥楼两侧必须安装翼桥探照灯(Bridge wing projectors),以便在通过运河和系泊作业时清晰地显示出运河的堤岸,其必须具备下列特性
(1)灯的功率必须满足在大气传递系数T=0.74时,在最小距离为200 m处,照度为4 lx左右。
(2)灯的类型应为防爆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