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来假船充真船 偷鸡不成蚀了米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收到一笔6万元的罚款和2万元的船舶评估费,付款人为象山县石浦镇林某。
三年前,顾某因船舶物料等欠款纠纷被刘某诉至宁波海事法院,顾某所属的“浙象渔76023”船被法院限制处分,之后,此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解除了限制处分措施。由于顾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刘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扣押“浙象渔76023”船。
当法院依法去扣押该船时,却发现“浙象渔76023”船不见了踪影。承办法官几经周折找到顾某,他称该船舶因债务纠纷被案外人林某拖走,至今不知下落。
去年6月,海事法院在象山进行大执行活动,经多方追寻找到林某,遂要求其交出船舶。经法院多次施压,一个月后,林某交出一条标有“浙象渔76023”字样的渔船。此后,法院主持调解,顾某、林某同意就双方的债务纠纷另行协商解决,,顾某同意拍所属的这条船舶,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就在此时,船主顾某突然提出异议,称林某交给法院的这条船并非真正的“浙象渔76023”,而是一条“三无”船舶。为此,船舶拍卖程序被迫中止。
但林某坚称所交船舶就是原船,为确定林某所交船舶究竟是否为原船,法院联系了渔政站工作人员上船鉴别,结论是与原船不符。之后,法官又从相关债权人及顾某处得知,原船已被林某开回石浦港,法院立即与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联系,并派人赶赴石浦找到了原船,经多方确认后,当即扣押了该船。
原来,林某交给法院的确实是一艘“假船”,是其临时花11万元买来的“三无”船舶,并私自刷上船号,企图蒙混过关,“真船”已在两年前被其以30万元的价格卖到了福建。获悉法院正在追查事情真相后,林某又不得不花近50万元将“真船”赎回并拖到象山石浦港。鉴于林某原先交出的船舶非“浙象渔76023”原船,且一再谎称为原船,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对林某作出罚款6万元、并由其承担船舶第一次评估费的处罚措施。
海事法院的法官表示,林某与顾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他强行将顾某的船舶拖走贱卖,后又不得不花更多的钱重新买回,并受到司法处罚,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