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约》待生效,中孟积极应对
IMO船舶拆解及香港公约研讨会
7月23~25日,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主办、中国海事局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承办的“IMO船舶拆解及香港公约研讨会”在浙江舟山举行,来自IMO、孟加拉国政府部门、中国海事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工业和信息化部IMO工作机制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等的专家、代表,围绕IMO《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的生效实施、拆船业环境监管等议题展开了交流讨论。
孟加拉国积极准备加入公约
IMO技术官员孙隽指出,今年是《香港公约》审议通过10周年,该公约提供了船舶“从摇篮到坟墓”的绿色拆解的解决方案, IMO正在提升全球对《香港公约》的认识,积极协助拆船国家加入公约。这其中,孟加拉国在挪威和欧盟的资金支持下,正借助实施“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SENSREC)项目提升该国拆船业的发展水平。
“孟加拉国非常重视拆船业的可持续发展,2018年已经生效实施了拆船法案,目前正在积极努力达到《香港公约》要求,尽快加入该公约。”孟加拉国工业部司长雅斯曼·苏坦娜表示,在相关发达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下,孟加拉国已经在2015~2017年实施并完成SENSREC项目第一阶段任务,在拆船业废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有了进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后续还将实施第二阶段任务,争取早日加入《香港公约》,推动拆船业实现持续、绿色发展。在此过程中,孟加拉国也希望得到中国政府和拆船企业的协助。
孟加拉国拆船企业发展前后对比
据了解,《香港公约》生效条件中对缔约国拆解船舶吨位占比有一定要求,这是其生效实施的难点。近日,德国、加纳宣布加入《香港公约》,至此,全球已有14个国家签署或加入该公约,总吨位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0%,接近满足公约生效的要求。目前,除了孟加拉国外,拆船大国印度也在积极准备签订《香港公约》。专家指出,若孟加拉国、印度加入该公约,则能够满足拆解船舶相关吨位要求,达到生效条件。
中国积极应对履约
作为全球重要的造船、航运和拆船大国,中国也是《香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
中国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在发言中指出,拆船业是绿色船舶产业链的重要一环,船舶拆解对于废旧船舶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和消除废旧船舶污染水陆环境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积极倡导绿色拆船理念,高度关注拆船的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一贯重视、支持IMO制定有关拆船的法律文件工作。《香港公约》作为IMO在亚洲通过的第一个公约,具有历史意义。我国政府也举办或承办多次与《香港公约》相关的国际会议,积极协助和促进IMO更好地修改和完善公约。
据了解,2012年5月,中国拆船协会与IMO在北京召开了“尽早实施《香港公约》技术标准研讨会”,与会国际组织、各国官员代表及专家学者进行交流讨论,并考察了中国拆船企业,对中国企业绿色拆船的实践给予了很高评价。
中国拆船企业
“中国是最早参与《香港公约》制定的国家,期待该公约尽快生效。”中国拆船协会会长谢德华表示,实施《香港公约》,推动全球造船业在船舶建造、运营和拆解各环节建立社会责任体系,促进拆船业规范发展。,他还建议设立绿色拆船基金,更好地引领拆船业朝绿色、安全、环保方向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正在推进进口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改革,并从2018年12月31日起实施禁止废旧船舶进口政策。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副处长戴祥表示,我国在考虑加入《香港公约》时,必须与中国政府坚定不移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希望国内拆船企业认真贯彻推进相关体制改革任务,做好无害化拆船工作。
尽管《香港公约》尚未正式生效,我国造船与航运业界早已采取积极应对履约的行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陈文波介绍说,2014年,我国造船行业组织开展了科研项目《新船有害物质清单应用技术研究》,旨在形成能够满足《香港公约》要求、可操作的新船有害物质清单执行程序,以及用于船舶设计、建造(含改建)、配套企业实施的指导手册,为将来能够履行《香港公约》要求提供技术支撑。该项目组向IMO提交了两份相关提案并得到采纳;编制的《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已在行业进行推广应用。
据中远海运安监部机务安全监督室高级经理陈吉介绍,该公司按照相关要求,从船舶建造、营运以及退役等环节,对有害物质进行严格管控。通过编制管理指导手册、对供船设备及物品要求供应商提供无有害物质证明、编制和向拆船厂提供有害物质清单等措施,助推船舶拆解安全、无害化。
「延伸阅读」
《香港公约》,2009年5月15日在香港“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国际大会”上通过。该公约对船舶设计、建造、营运及拆解各环节的安全、环保等作了详细规定,以促进船舶的安全和无害回收。
《香港公约》将于符合下列条件后24个月生效1.不少于15个国家缔结;2.各缔约国商船队合计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比例不低于40%;3.缔约国在过去10年内每年船舶拆解总吨不少于其商船总吨的3%。
目前,已有比利时、丹麦、法国、日本、荷兰、挪威、巴拿马、刚果、塞尔维亚、土耳其、德国、加纳等国家签署或加入了《香港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