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延伸到内河航运, 你怎么看?
我国河海众多,通江达海航线密布,有着庞大的水路货物运输市场,其中内河航运占据了水路货物运输的“半壁江山”。
自2016年5月,交通运输部公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废止后,内河货物运输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
《货规》废止后,我国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海商法》和《合同法》。但由于《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章节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无法全面兼顾到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90%的内河运输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
以“海上运输”为核心的《海商法》,其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内河水路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2条,该法所称的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内河货物运输被《海商法》明确排除在外。
这导致我国目前近90%的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
以内河船舶航运为例
传统内河航运中,生产厂家(货主)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托运方(三方物流公司、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托运方根据运输需求将货物通过合同委托给承运人(代理)进行运输服务,而承运人与船东签订运输合同,船东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运费,并以此规范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
,船舶一旦碰上滞期情况,大多数承运人会利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的漏洞,而采取拖延战术,一周不行拖两周,甚至还有拿船舶当移动仓库使用,拖延长达两个月的情况,此前本公众号也有报道过相关新闻20多条内河船装载稻谷去往目的码头卸货,却由于码头卸货能力不足导致等待时间过长,装载的稻谷发黑霉发,运粮船成了水上“仓库”,货主和物流代理公司互相推萎,无人问津,给船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力损失。
您怎么看?
如果《海商法》扩大到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修改完善内河法律制度,解决长期以来内河航运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地带,将大大改善内河航运运输环境,促进内河航运运输健康发展。
《海商法》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中,作为内河航运的一份子,您对《海商法》延伸到内河有哪些建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