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捕鱼船沉人亡 肇事逃逸性质恶劣
【案例回放】
违章作业、疏忽大意,终致“死亡接触”
2014年5月7日,“N”轮载大豆3500吨由南通开往涪陵。
5月21日23时50分,该轮上行至长江上游靠把石水域,0-4班驾驶员接班后开启了船舶航行号灯、雷达和AIS,但未开启探照灯。10分钟后,值班水手进入驾驶室,与驾驶员边值班边聊天。
22日2时50分左右,该轮到达夫人枕1#白浮水域,当班驾驶员发现右岸有两艘渔船,左岸及雷达图像没有发现异常,继续采用常车上行。3分钟后,该轮在夫人枕2#白浮附近水域与“F5”渔船发生碰撞。将挂于船艏锚爪上的“F5”渔船摆脱后,未向任何部门报告而驶离现场。
再说“F5”渔船。5月22日2时20分,“F5”与“F8”两艘渔船结伴开航,拟在打梆沱至汤圆石航道内水域采取左、右岸拖网的方式进行捕鱼。
10分钟后,两艘渔船到达作业水域,“F8”渔船沿右岸下行,“F5”渔船在左岸下行,相互配合完成渔具放置。放置完毕后,“F5”渔船的绿、白光环照灯均关闭,仅在顶棚放置一盏可移动的闪灯,且灯光不清晰。
2时40分,“F5”渔船沿左岸上行通航分道一侧下行、“F8” 渔船沿右岸一侧下行开始拖网作业。
“F8”渔船下行至上斗笠石附近水域时,发现左岸有上行船舶,且能隐约看见“F5”渔船上的闪灯。几分钟后,“F5”渔船的闪灯消失,“F8”渔船发现拖绳已断,后搜寻“F5”渔船未果并报警。
【原因分析】
渔船占道捕鱼、号灯显示不当
货船疏忽了望、航行措施不当
本次事故是由于渔船占道捕鱼、号灯显示不当、疏忽了望、航行措施不当等多种人为因素导致的。
就“F5”渔船而言——
第一,占据了上行通航分道。该渔船在上行通航分道水域逆向航行拖网捕鱼,存在极大碰撞风险。
第二,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该渔船在夜间从事捕鱼作业,事发前未按规定垂直显示绿光环照灯和白光环照灯;放置在顶棚的闪灯不符合相关号灯规范,且灯光较弱,不便于过往船舶了望和识别。
就“N”轮而言——
第一,疏忽了望。该轮在航行中未保持正规了望,虽使用了雷达助航,但未能连续仔细观察雷达图像,也未开启探照灯助航。,当班驾驶员与水手边值班边聊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了望效果,以致未能及早发现在通航分道内捕鱼作业的“F5”渔船。
第二,措施处置不当。当班驾驶员在知晓事发航段夜间时常有渔船捕鱼作业的特点、且已发现右岸有渔船在航道内捕鱼作业的情况下,未能对有其他渔船在上行通航分道内作业的危险予以警惕,对可能存在的碰撞危险未作出充分的估计,以致未及早采取减速、停车的措施防止碰撞。
第三,肇事逃逸。在碰撞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及时救助、立即报告等应急措施,而是通过各种操作方法摆脱被撞渔船后逃逸现场,错失遇险人员获救时机。
,经调查,“N”轮所属船公司对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船舶存在缺配员情况;船员安全培训及教育缺失,事发后未对遇险渔民予以施救,且以各种方式摆脱被撞渔船、逃离现场。
【海事调查官说安全】
通过本案,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以下教训
第一,要加强值班管理。船员要严格按照船员条例及值班规则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要落实在航期间的驾驶操作、协助了望等具体工作要求,杜绝在岗不履职的情况;,要熟练使用AIS、雷达、号灯、探照灯等助航设备,避免开“瞎子船”。
第二,要加强重点水域事故防范。开航前,船员应提前了解拟经航段的气象、水文等安全信息,特别要掌握渔船、农(自)用船、渡区的集中作业水域,做到心中有数。在实际驾驶过程中,要根据周围船舶动态合理选择航路、航速,在渔船、农(自)用船集中作业水域要谨慎操作,严防碰撞风险。
第三,要及时开展救助行动。船舶发生事故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及时开展救助行动,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驶离现场,避免因肇事逃逸引发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要强化公司安全管理。船公司要切实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要从技能培训、意识教育等多方面入手,加强船员履职能力、责任意识、法律知识的教育,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积极救助遇险人员,杜绝肇事逃逸等恶性行为;加强船舶配员管理,要为所属船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并督促船舶合理安排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