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水运领域这些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7月10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上发布通知,就《水路运输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程序及采取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本文仅节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及采取措施部分内容,其余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 “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并经查实的;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
(六)存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交通运输领域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取得交通运输领域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在参加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取得从业资格的;
(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五)存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而且被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备案等手续的失信主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已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且限期内仍拒不改正的或未补办备案等手续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有效期,为自发布之日起3年。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依法依规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三)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四)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中,对失信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等。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失信主体,按照交通运输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