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安全 | 雾里行船需谨慎 误入浅滩致搁浅
案例
2011年6月30日1103时,日本籍散货船Z轮满载17万吨矿石,自澳大利亚丹皮尔(DAMPIER)港驶往中国鲅鱼圈港途中,在辽东浅滩搁浅。事故导致Z轮船底部分油漆脱落及两处凹陷,所幸无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
船舶雾航 航线偏离
2011年6月17日9时,Z轮满载17万吨铁矿石,从澳大利亚丹皮尔港驶向目的港中国营口鲅鱼圈港,开航时天气有雾,能见度一般。
当船舶行驶到中途时,海面开始出现浓雾,能见度不良。根据当时情形,即便海面能见度短暂向好,也应该适时采取雾航措施,并加强瞭望,可是船长凭借自己的经验,并没有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状况,下令机舱加车并全速航行,交代三副指挥操纵船舶,随后离开了驾驶室。
10时许,海面出现浓雾,能见距离小于200米。
此时Z轮实际航线已经偏离至计划航线以西约2海里,船舶航迹线的延长线基本位于浅滩的东侧边缘。
由于值班三副和船长缺乏有效的沟通,他们均未通知机舱减速航行及主机备车。
10时40分,三副通过雷达发现船首左舷侧有一来船,与Z轮处于交叉相遇局面,对面更有一船迎面驶来,而且即将驶入本轮计划航线中两片浅滩相夹的同一水道。此时,Z轮航向310度、船首向291度,航速6.9节。
在征求船长同意后,三副令“左舵10”,拟调整航向至315度,绕到左侧浅滩的西侧航行。由于该轮一直在全速前进,在骤然减慢速度时,由于惯性也还是躲闪不及,情急之下,船长随即接过船舶指挥权,操纵船舶采取避让行动。
此时,GPS发出偏航报警,三副按下了确认键(此后GPS没有再触发偏航报警),这时Z轮船速开始快速减慢。
事故猝然降临,Z轮船首向322度,搁浅在辽东浅滩自西数第二浅滩上。事发时船舶剧烈向左倾斜,测深仪显示的水深急剧降低。
走经验主义误区 缺乏有效沟通
调查发现,船长在操纵船舶避让浅滩时,对当时情况存在戒备上的疏忽,对避让行动的有效性估计不足,并且没有及时核查避让效果是导致本次搁浅事故的直接原因。而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雾航措施并全速航行,船舶在高速下搁浅,增加了拖浅难度。
事实上,该轮所在的通航水域环境极其复杂,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辽东浅滩由四条条状浅滩组成,天然形成了三条南北走向的水道,水深能够满足大型船舶通行,通航水域比较狭窄,使深吃水的大型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其中,中间的水道是大型船舶通常采用的习惯航线。据船长介绍,本航次Z轮采用的计划航线就是大型船舶的习惯航线,部分中、小型船舶也采用该航线。本次事故中,附近三艘船舶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Z轮船长对局面的判断。
除了客观上的因素,船长和三副间缺乏良好的沟通,也是此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查中,船长认为,在明确接管船舶指挥权前,应由三副指挥操纵船舶,船长只负指导职责,而三副认为既然船长已经在驾驶台,即便操纵不当,船长应会加以纠正。而该轮三副在船舶接近浅滩时,才请示船长改变计划航线,拟左转至西侧水道航行,没有给船长留出足够的判断形势的时间。
吴船长点评
在能见度不良、通航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舶操纵尤应保持高度的戒备,谨慎操作。本案例中,船长在操纵船舶避让浅滩时,缺乏应有的戒备,对避让行动的有效性没有作出充分的估计,没有对避让效果进行核查,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也是导致搁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船舶在通航环境复杂的水域航行时,应备车航行,以便能在必要时及时减速,并进行有效的避让行动。本案例中,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舶从驶出老铁山水道后没有备车,一直以全速航行,直至搁浅为止,其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也违背了海员通常做法。
在水深条件复杂的水域,且在多船相遇的局面下,既要保持船舶避碰安全,也要保持本船的航行安全,以防发生搁浅、触礁等航行事故。本案例中,Z轮在避让其他船舶时,疏忽了自身船舶的航行安全问题,以致在水深条件复杂的水域发生搁浅事故。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重视驾驶台资源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或须知,确保驾驶台人员具有良好交流、沟通和有效的协作。本案例中,船长与三副存在信息沟通交流不畅的问题,在水域条件复杂和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双方的操纵指挥权不明,并在临近浅滩时才请示船长改变计划航线,没有给船长留出足够的时间判断局面,最终导致船舶操纵、避让发生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