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如今大多数美国人都有各种保险以备年老、事业、长期疾病或伤害及家庭中赚钱者死亡时生活有保障。几乎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雇主在内,都有在退休计划作为保障。除了自兼雇主的人外,现在每5个人之中,有4人有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一项保障老年、遗嘱及残疾人的全国性保险制度及州和联邦的失业保险几乎。政府有补助贫苦老年人、盲人和残疾人及需要的抚养的儿童等的各项计划。多年来,这项法规已经扩大了他的资助范围,以对职工及其眷属、遗嘱和老年人及退休人员、寡妇、无父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更大的保障。
约有90%的职工以得到联邦政府所事事的老年、遗嘱及残疾保险计划的保障。此项计划的经费是来自雇主和职工在工作期间所支付的一项税款。职工年满65岁退休时,可按月领到他们原来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津贴;职工也可在62岁和64岁之间退休,退休金则略少一些。没有工作的寡妇、鳏夫、18岁以下的子女及需要同样的父母也可以领导救济金。现在已经有3500多万以上的人在老年人、遗嘱及残疾人保险计划下,按月领到保险金。一位65岁的老工人在1984年退休可以每月领到703美元。如果这位工人有妻子和子女,最高额度是1231美元。
失业保险的经费是来自雇主所缴付的薪金所得税。联邦政府负担州政府推行此项计划的费用。关于发放救济金的条件,则由各州自行决定。1982年,平均每星期的救济金是119美元,平均发放15.9个星期。在有些工业部门,资方和工会所订工资合同的失业保险金比这个数额高。
联邦政府中的文职人员都受到保险支付的保障。通常在这些保险制度下,对退休、医疗费用、残疾及死亡等付给现金津贴。大多数的州和市镇府中的职员也有同样的保障。联邦政府对于铁路员工及军事人员也有同样的保险计划。所有各州均制定法律,规定对因工受伤或死亡者的家属支付补偿金或抚恤金。
联邦政府拨款给各州以协助其对老年人、残疾人及破裂的家庭中需要抚养的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医护及其他的社会服务。根据1969年制定的州和联邦公共救济计划的平均额度,给老人每人每月是70.65元、盲人94.25元,残疾人84.6元,家庭有需要抚养的子女,每月每人可以得到42.69元。联邦政府还协助各州对那些能维持生活,但又无力就医的老年人补助其医护费用。
,数以百万的工人可以通过个性私人计划获得特别的保障。这些私人计划完全由雇主支付或工人自己支付一部分,通常提供疾病及意外灾害的救济、住院及手术费用、残疾及退休津贴和人寿保险。大约有80多玩企业机构提供此类计划。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职工分享利润的计划逐渐盛行,这些计划中,许多规定是支付职工各种奖金。
十几万个企业机构都制定了退休计划,受益的职工达到几千万。许多工会要求,把退休津贴提高到工人在社会安全法的规定下所能领取的数额以上。提U修的煤矿工人,在1972年每月可以领取115美元,全部由煤矿支付。工作了30年而退休的汽车工厂工人,可以按年龄和月薪,领取公司付给的退休金,每月由115美元至400美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