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航行安全的典型违法行为
6月,常熟海事局结合江苏海事局关于开展202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相关要求,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题,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力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稳定。本期曝光台通报6月第一批影响航行安全的典型违法行为。
案例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通报
2020年6月1日,常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长江#B12附近水域检查发现“中伟”轮本航次于2020年5月24日自辽宁绥中载运砂10000吨驶往海门,于2020年5月30日驶抵常熟,经现场检查该轮AIS未保持开启。常熟海事依法给予船舶所有人陶某某9900元罚款。
案例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案例通报
2020年6月1日,扬州某公司所属的“先锋”轮本航次于5月28日由福建闽江口水域载运砂6000吨开往海门,于6月1日驶抵长江B#12黑浮附近水域。经现场检查,该内河船自闽江口开航,途径温州等沿海水域,而其核定航区为内河,构成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常熟海事依法给予扬州市某公司9900元罚款,给予驾驶员刘某某9000元罚款并扣留证书6个月。还因该轮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共计对其处罚90900元。
案例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案例通报
2020年6月3日,李某某所有的“宁高翔”轮本航次于6月1日由福建闽江口水域载运砂10000吨开往海门,于6月3日驶抵长江B#11黑浮附近水域。经检查发现,该轮该航次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构成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常熟海事依法给予“宁高翔”30000元罚款。
案例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案例通报
“华强海”轮于2020年5月31日从舟山驶往常熟,装载石子4800吨,2020年6月1日驶抵常熟。经现场检查,该船最低配员8人,实际在船5人,本航次船长、轮机长、机工各1名未随船任职,属于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的行为。常熟海事依法给予船舶所有人芜湖县某公司40000元罚款。
常熟海事积极开展2020“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宣传教育与隐患排查,压实涉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力求实现水上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进一步减少,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常熟海事提醒企业船舶,完善内部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人员安全意识与技术培训,守好底线、红线、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