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错走航路埋隐患 疏忽瞭望致碰撞
船舶错走航路容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但如果船舶在错走航路的前提下,还不相互联系,明确双方的会让意图,您能想象其中的后果吗?小编特别邀请长江海事局安全处高级海事调查官、周映船长,为您详细解析一起典型的碰撞案例。
案例
2012年4月30号凌晨3点半左右,长江下游碛矶港水道发生一起碰撞事故。本次事故涉事船舶共三艘。一条下行空载船舶 “A”轮,与一条载矿石5100吨的上行船舶“B”轮,和装载石屑的上行船舶“C”轮发生碰撞。(如图)
当时,下行船舶“A”轮驶过碛矶港6#红浮后,沿着碛矶港水道中间偏向红浮一侧下行,在航经5#红浮的时候,“A”轮驾驶员从雷达上发现前方的船舶“B”轮和“C”轮在4#红浮附近上行,当时由于两船之间距离较远,“A”轮驾驶员认为前方“B”“C”两轮之间间距较大,所以,“A”轮驾驶员自认为可以从两船中间穿过,没有用高频电话与两船联系、也没有鸣放声号,试图与“B”轮互会左舷,与“C”轮互会右舷。
当“A”轮“C”轮相距约530米、“B轮相距约600米时,“A”轮的驾驶员依然笃定的自己判断,没有与“B”轮取得有效联系,继续选择从两轮中间下行。直至与前船相距约150米时,驾驶员才发现,根本没有办法从两船中间通过,于是,随即操左舵避让,紧接着又改为右满舵避让。这一系列的操作并没有避免险情发生,反而,造成“A”轮船首与“C”轮船艏相撞之后,又与“B”轮船首右舷发生了碰撞,紧接着“C”轮右舷中部又与“B”轮船首发生碰撞,造成三船连续相撞的结果。最终事故造成“C”轮沉没,“A”轮与“B”轮局部受损。
事故原因1 “A”轮与“C”轮均存在错走航路的问题。根据《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规定,碛矶港水道上行船沿右岸航路航行,下行船沿左岸航路航行,两船对驶相遇应互会右舷。“A”轮下行驶入碛矶港水道后,错误地选择占用右岸上行通航分道一侧下驶,与在上行通航分道内行驶的“B”轮及红浮标外侧行驶的“C”轮构成对驶相遇的碰撞危险局面;“C”轮上行过程中未按规定选择正确航路,构成紧迫危险局面。 “B”轮未按规定要求追越。夜间航行,驾驶员观察来船动态和距离受到局限,“B”轮在“A”轮占用其上行航路后,为了避让该轮而选择向航道外转向避让,客观上与其前方同向航行的“C”轮纵距逐渐减小,并且船首超过“C”轮船尾,已构成碰撞危险,,“B”轮没有按规定鸣放声号追越“C”轮,而且与前船过于逼近,导致临危采取避碰措施不力。 三艘船舶都存在未取得有效联系、疏忽瞭望的问题。“A”轮在雷达上发现上行的“B”轮和“C”轮,对来船动态和碰撞危险没有作出充分估计,错误选择从两艘上行船舶中间通过,而且没有及时与两轮统一会让意图;“B”轮虽然从雷达上发现“A”轮占用上行通航分道,但在与“A”轮联系未果的情况下,主观臆断来船避让意图,导致与“A”轮构成紧迫局面,,没有及早发现与“C”轮构成事实上的追越,最终导致B轮与C轮形成紧迫局面;“C”轮虽然通过雷达上发现A轮占用上行通航分道,但同样在与“A”轮联系未果仅看到“A”轮的红边灯、桅灯等异常情况时,没有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最终与“A”轮构成紧迫局面。 三艘船舶应急避让措施采取不当。“A”、“B”、“C”三轮在与它船构成紧迫局面时,都没有采取减速、停车、倒车等避让措施;“A”轮与“B”轮、“C”轮存在碰撞危险时,当班驾驶员仅盲目采用先左舵后右满舵的避让措施;“B”轮在与“C”轮构成紧迫危险局面时,盲目的左舵避让,而没有采取操右舵将船舶驶向更开阔的水域,以致与其“A”轮发生碰撞后,与左前方C轮碰撞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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