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被输错液致情绪激动坠床身亡 医院被判赔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护士出国 时间:2019-05-29点击:
因术后被错输了邻床的药液,心肌梗塞郭某的家属与几名护士发生争执。郭某见状,一激动从床上摔下受伤,经无效死亡。
郭某的死亡与诊疗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给出答案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的过错诊疗行为会加剧郭某病情恶化,从而加快郭某的死亡,酌情确定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7年6月13日21时许,郭某因饮酒后突感背部,突发晕厥、伴有意识丧失等症状。
当晚22时许,郭某被送至安徽省一家三甲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心房颤动、阿斯综合征KillipI级、高血压病、慢性胃炎、消化道出血、肾功能不全、低钾血症。次日,医院对郭某进行手术治疗,术后情况良好,郭某术后生命体征平稳。6月17日下午,郭某被给予泮托拉唑药物输液治疗。
当日值班护士姜某在巡视病房时,见郭某正熟睡且药液已经输完,在未叫醒郭某核对药液的情况下,误将邻床16病床的丹参酮液体给予郭某更换。郭某醒后发现自己的药液输错,便询问护士姜某。经核对后证实郭某被输错药液,护士立即向其道歉,并告知郭某输入的药液不会对其身体造成影响,郭某未再予以追究。
但郭某的疑虑并未被打消。
当日下午,郭某将输错药液的情况告知妻子,让妻子跟护士确认下药液输错对其身体有无影响。因护士姜某在换班时未将郭某药液输错一事进行交接,故医院换班护士否认将郭某药液输错。
以为医院突然“变卦”,郭某妻子随即与医院的几名护士发生争执。郭某见状后在病床上情绪激动,因该病床护栏没有支起,导致郭某从病床上跌落摔倒在地。见郭某摔倒受伤,医院立即对郭某进行,但无效郭某于当日18时死亡。
医院向郭某家属发布的死亡通知单载明死亡诊断为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KillipI级、心律失常、心室颤动。
郭某妻子认为,丈夫因心梗入院治疗,医护人员在出现医疗过错的情况下,不考虑患者病情及其特殊体质,医院诊疗行为有明显过错,其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应当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1万余元。
“不否认将其他病床的药品输入郭某体内,导致输液行为增加了十分钟,但该行为与患者突发心肌梗死产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方认为,患者手术住院后,一直处于病重期间,患者在该期间仍然处于危险期,其死亡与医院错输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认为,该案中,郭某作为重症患者至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且生活不能自理。根据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郭某术后应当需要医院对其进行一级。但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医院对郭某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说,,护士姜某疏于核查,错误地将邻床患者的药物输入郭某体内,仅以口头方式简单告知此次误用药物与郭某的治疗没有影响,没有详细讲解,未能排除郭某心中的疑虑。虽事后证实该药物对郭某的病情没有伤害,但从一定程度上造成郭某心理上的负担。,医院没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护士姜某没有将给郭某错输药物一事记录到交班簿中,且没有向接班护士口头交待相关情况,导致其他医护人员与郭某的妻子产生争执,激发了郭某的心理负担。,医院疏于加强与护患之间的沟通。在郭某妻子询问时,医护人员在不清楚有无对郭某误输药物的情况下,坚持否认该事实并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郭某的心理负担进一步加重。
“,医院疏于对病房的管理,没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对于重症患者的病床床边,医院应当将护栏支起予以保护,从而降低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其从病床上跌落摔伤的风险。”法官指出。
,法院认为,医院在对郭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知道郭某术后可能会因情绪激动导致其病情加重的后果,仍然引发对郭某的外界刺激。法院确认郭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并发恶性心律失常死亡,其死亡的原因虽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会加剧郭某病情的恶化,从而加快郭某的死亡结果。故法院结合患方与院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酌情确定医院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的妻子、儿子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