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出新规
市场鱼龙混杂,纠纷时有发生,亟待规范。本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部条例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对外劳务的行政法规,打“洋工”从此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条例》第21条规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具体情况、劳动报酬及上缴保险等十大项内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将相关合同的副本上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出国劳务人员“人身保障啊,个人安全啊,福利待遇啊,这些合同上都有,这我就放心了。”
《条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讲师 刘佳星“对于劳务人员出国劳务,很多情况下,他的利益受损都是来自于国内的一些不法的或者说一些违法操作的劳务合作企业的行为所造成的,这一次的管理条例就着重突出了对劳务合作企业的规范。”
《条例》还大幅提高了对外劳务企业的准入门槛,将注册资本从300万元提高到600万元,还需要缴存不低于300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企业违规收费或者劳务人员其它损失所需费用。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军“作为一个劳务外派企业的话,你要想经营这项业务,你没有1000多万的资金实力,你是开不了门的,门槛高了,要求高了,会起到优胜劣汰这种作用。”
《条例》明确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好自身权益,光有规定不够,还需要当事人擦亮眼睛,别轻易听信承诺,要记住眼见为实,注意核实企业是否有合法资质,懂得用合同来落实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