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中介设骗局 劳务者依法维权
江苏南通的董某通过中介介绍出国打工,并缴纳费用36000元,出国后竟发现外方单位是个小作坊。工作一个多月后,董某被老板辞退回国。回国后,董某将该中介公司告上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宣判判后,劳务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无质中介包揽出国,设下合同陷阱
董某曾于2005年出国至日本打工,三年后挣了一笔钱回国。尝到出国甜头的董某想出国,2009年5月,看到劳务公司招收新加坡务工人员的广告后,董某来到劳务公司咨询出国事宜。劳务公司工作人员宣称,只要缴36000元,即可顺利出国至新加坡打工。
2009年5月30日,董某根据劳务公司要求,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境外就业中介居间协议,协议载明劳务公司受董某委托向其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服务或负责与聘方、劳务派出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联系推荐介绍董某赴境外就业;劳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后,董某经聘方组织与聘方签订合同;董某不论因何原因提前回国,涉及所缴出国费用的退款由董某本人与实际外派公司或外方中介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劳务公司无任何关系,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董某向劳务公司交纳居间(信息咨询)服务费3500元,其他费用董某自理。
协议约定,本合约仅作为明确劳务公司受董某委托欲到新加坡从事劳务工作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董某在劳务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以其与聘方所签的合同为准。董某到达国外雇佣单位上岗后不论因何原因,自己要求回国或因自身原因被雇主辞退而回国的,劳务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需退回董某所缴纳的居间服务费用。
协议签订当日,董某即将36000元缴至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向董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称“董某经长岛国际公司外派(中介)至新加坡国家工作,出国服务费合计36000元(其中缴纳长岛国际公司服务费30000元,缴纳劳务公司居间服务费3500元),体检、护照、项目批件、保险、箱包代办及交通等国内费用均由本人自理,相关费用已缴纳完毕”。
出国一月即遭辞退,索要费用遭拒
2009年6月8日,董某到达新加坡,通过外方中介辗转到达用工所在地,却发现用工单位是个家庭小作坊,从事玻璃纤维加工制造。董某心中虽对工作不满意,但心想既来之则安之,只有先做做再说。董某按照新加坡雇主要求,签订了雇佣合同。同年7月13日,董某在工作中双手臂被玻璃纤维刺伤。由于刚到新加坡,董某身上并无多少钱,董某要求新加坡雇主给予治疗,但遭到新加坡雇主的拒绝。董某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新加坡雇主被投诉后,随即以董某属皮肤病且擅自投诉为由,结清了一个多月工资,将董某予以辞退。
董某被新加坡雇主辞退后,身在异乡,手上仅有的一点钱连购买回国的机票也不够,遂向外方中介提出交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外方中介退给董某2500新元(含机票费用,相当于人民币12500元),并告知董某其余中介费在劳务公司处。同年7月23日,董某顺利回国。
董某回国后经了解得知,劳务公司不具有境外劳务派遣资格,属超范围经营,遂向劳务公司索要出国服务费。但劳务公司认为,劳务公司仅收到3500元信息费,其余费用已转交长岛国际公司收取。,双方之间签订境外就业中介居间协议约定劳务公司为董某提供去新加坡从事境外就业或劳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媒介服务,与公司经营范围相符。协议中还明确董某不论因何种原因提前回国,涉及所缴出国费用的退还与劳务公司无关,故不同意退还相关费用。
提起诉讼维护权益,判决部分胜诉
董某在多次向劳务公司索要服务费未果的情况下,将劳务公司告上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劳务公司立即退还出国服务费(押金)25000元,以及为追款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4000元。
庭审中,劳务公司辩称所收费用已汇给长岛国际公司,但劳务公司仅能提供2009年6月2日以董某名义汇款给案外人张某3万元的证据,对案外人张某是否为长岛国际公司代理人,劳务公司未有提供证据证实。董某认为其对长岛公司一无所知,也未与长岛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
法庭还查明,劳务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成立,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一般经营项目为境内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公司通过其他劳务派出机构为董某境外就业签订中介居间协议并提供服务,董某出国就业后因外派劳务发生纠纷,案件性质属劳务纠纷,而非居间合同纠纷。劳务公司以境外就业中介居间协议为据抗辩称其已完成为董某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观点不能成立。,劳务公司无境外劳务派遣资格,,劳务公司所称长岛国际公司为外派公司,但其不能提供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亦没有提交双方合作协议,无法查清该公司是否具有经依法许可取得的外派资格,也不能证明3万元已汇给外派公司。董某作为外派劳务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出国就业后不久被解雇,其预期利益未得以全部实现,劳务公司应退还董某服务费用。但因董某系出国就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出国劳务市场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酌定由劳务公司退还董某15000元。遂判决劳务公司退还董某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劳务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劳务公司并未取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无权进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劳务公司称其与董某签订的仅是信息咨询、居间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标题为“境外就业中介居间协议”,协议内容也远远超出了普通居间合同的内容范围,劳务公司还直接收取董某缴纳的出国劳务服务费等费用,双方之间并非单纯的信息咨询关系。
,劳务公司还称其只是在董某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之间进行“居间”,且已经完成居间合同的全部义务。但劳务公司在“境外就业中介居间协议”中并未约定在董某与具体哪一个公司间进行居间活动,更未促成董某与任何公司签订境外就业中介协议。,双方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居间协议”中有关“与劳务公司无任何关系、劳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等排除劳务公司自身义务的条款对董某无约束力,协议中所自称的协议性质亦不能改变协议整体内容所体现的劳务公司进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本质。劳务公司无资质、违规进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提醒 法官说法出国劳务需警惕风险
近年来,出国劳务成市民快速致富途径之一。岁末年初,出国劳务广告充塞各类媒体。但近年来,出国劳务纠纷日益增多,部分案例反映出劳务输出中介公司良莠不齐,需引起有出国务工意愿者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的出国劳务纠纷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大。出国劳务中介费用每人多在数万元以上,人数众多的案例则多达数百万元,费用一般都汇到境外,一旦受骗,追缴难度大,损失难挽回。二是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出国劳务属特许经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非法经营者由于不符合经营向境外劳务输出的条件,往往以出国旅游、外派员工留学、出国研修等名义,或一些无相应经营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以与有资质的公司共同招收出国劳务人员等形式,行非法经营出国劳务之实。三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存在陷阱。出国劳务合同多为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有部分加重出国务工人员责任、免除中介公司责任条款,权利义务失衡,但中介公司往往不作特别提示。在争议发生时,中介公司就以合同约定推卸责任,引起诉讼。
出国劳务纠纷多发,一方面缘于中介公司不规范经营,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出国务工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一些出国务工人员因各种原因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出国打工,病急乱投医,通过“黑中介”办理出国劳务,一旦上当则后悔莫及。
作为出国务工人员,要选择有外派劳务经营资质的中介公司,以免上当受骗。,对中介公司的广告宣传要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要求中介公司将相关工作条件、工资标准作为合同条款之一,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