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打工研修生逃跑 担保人赔偿7万
随着人们眼界的开阔,外出务工人员打工地点已从国内大城市,扩展到了国外。由于日照与日本比较近,的日照人越来越多。这些被称之为“”的出国劳务人员增多,也带来了一些劳务派遣过程中的纠纷。近日,日照市的张某在去日本打工过程中,因为不辞而别构成违约,张某的担保人支付派遣单位违约金7万元。
2005年4月14日,日照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张某为赴日研修生,到日本指定的研修会社从事建筑工研修任务;劳务派遣公司协助张某办理出国手续、日语培训教育、卫生体检检疫等手续,并且第一年研修结束后可以转入下一年研修。
张某找来岳某某与张某某作为他的担保人,二人对张某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如张某滞留未归或拒绝支付违约金,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特别约定在日本研修期间如外派人员逃离研修会社、非法打工、跳槽、逃跑或非法滞留等事实发生后,张某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该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张某办理了外派研修手续,张某也到了日本研修会社从事建筑工研修任务。
2007年4月6日,日方相关机构认定研修生张某于2005年4月20日进入日本国,2007年3月19日外出后再未返回研修会社。劳务派遣公司向两担保人主张承担违约金后,张某某和岳某某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了70000元。劳务派遣公司追索剩余违约金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两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两担保人张某某、岳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给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而张某某及岳某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且本案中违约金过高,并且也不符合规定,两担保人已经为此支付了70000元违约金,足以弥补劳务派遣公司的损失。
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认为,本案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及张某某、岳某某约定的违约金不以劳务派遣公司的损失数额为依据,而是对张某违约的一种惩罚,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范畴。张某在外派期间逃走,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违约金,张某某、岳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而考虑本案的合同标的额,即外派人员张某的履约三年的可得收益(预期利益)为288万日元,折算成人民币大约为230000元。张某辛苦三年工作仅挣230000元,因违约就要几乎把所有可得收入赔偿掉,违约金数额显然过高。结合张某及其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应当适当予以降低。两担保人已经支付70000元违约金,为张某可得收益(预期利益)的30%左右,大致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认可。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约金支付请求,应当驳回。最终经法院调解,两担保人赔偿劳务派遣公司70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