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规范 成企业侵权避风港
“当初是以企业名义招工,去年企业却把我们转到了公司。开始也没觉得什么,后来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8月8日,在北京一家企业上班5年的小丽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提到她的遭遇时,流下泪来。她说“在企业里,劳务派遣工和同样资历的其他员工相比,不仅工资、福利差一大截,还没有奖金。”
在这家企业,有小丽这样遭遇的员工不在少数。据了解,劳务派遣在许多发达国家也有,但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很低,平均不超过3%,是一种非主流的就业方式,一般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
据了解,中国的劳务派遣起步晚,发展快,人数多,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促进就业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劳务派遣,已异化为一些企业、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成为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今春全国两会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说“从现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和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的问题。”
劳务派遣的前世今生
2011年5月有湖南出国工作网称,南航海南分公司曾在2007年要求工作10年以上的临时工与公司解除连带关系,改与海南安泰保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再由该服务中心派遣至南航海南分公司。
2010年,35名劳务派遣工接到南航海南分公司和安泰服务中心分别向他们下发的终止上岗合同通知书。南航这一做法被指“曲线开除老员工”。
这起事件,让劳务派遣再度成为社会焦点。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用工形式。
有资料可查,劳务派遣缘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当时主要针对的是企业被裁员工中的有一技之长者的社会利用问题,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涵盖各类人力资源在内的一种就业形式。
自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出现劳务派遣的雏形,但主要以两种形式出现在外事活动中。一是为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派遣劳务人员,二是为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即对外劳务合作。两者皆属于政府行为,组织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务派遣被作为安排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得以推行。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点,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式。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向被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供应关系,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按约定支付费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虽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被派遣人员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管理,用工单位按法律规定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绩效奖金、进行岗位培训等义务。
在杜立元看来,劳务派遣突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对一的传统用工形式,增加了用工单位这一主体,并由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分流了传统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