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蚊致出国劳务工伤 建筑劳务公司赔十万
日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历时近三年的工伤事故赔偿案,经过该院民一庭法官的调解这起案件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2007年6月5日,家住岳池县的李某与武胜县某建筑劳务公司(武胜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到安哥拉从事输变电线路工程工作。
2007年9月15日,李某在安哥拉工作时,右小腿不慎被毒蚊子咬伤,后由工程随队医生对伤口进行了治疗。2007年10月30日,工程完工李某回国,但他却因伤情加重,先后在陕西、重庆、四川等多家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万元。
途生变故建筑劳务方不予承认
2008年10月24日,四川省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但建筑劳务公司方却认为李某的伤不是工伤,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认定李某是工伤。公司不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广安区人民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建筑劳务公司的请求。
该公司依旧不服,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7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于2010年7月起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
最终化解建筑劳务公司终赔款
武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武胜公司辩称其是与浙江省某输变电公司(浙江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了查明案情,法官决定追加浙江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通过与各方当事人谈话后发现他们谈及该问题时情绪都很激动,各方不能有效沟通。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认为和解是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法官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对他们耐心细致地做了思想工作。经过长达三小时的调解,各方终于打破坚冰,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某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10万元,由武胜公司承担5万元,浙江公司承担5万元。
当李某领到10万元赔偿款时,他激动地说“感谢法官,要不是你们的帮助,我哪能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款哟。”
提醒出国劳务人员,在海外务工一定要注意生命安全,出国之前就要了解相关合同条款,清楚意外的责任方,为海外工作的安全上一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