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人员权利有保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20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六章五十三条。条例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不得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其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出国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出国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三)依法赔偿出国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出国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条例指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的出国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出国劳务人员购买出国打工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条例规定,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出国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出国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出国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出国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根据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出国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