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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劳动法的经验及一些应对注意事项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出国劳务     时间:2021-07-07点击:

摘要劳动合同是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合同,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力是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的,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专属性,即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其向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从学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

单位必须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上述三个条件满足的时候,单位必须要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续签劳动合。

,劳动者本人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或几年期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合同,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代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劳动力是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的,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决定了劳动合同的专属性,即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其向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

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

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之中,劳动合同尚未订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缔结劳动合同而相互了解对方。没有缔约意愿的人无权了解他人的各方面情况。

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明确知道知情权的范围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学历、以前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从事具体工作有关的情况。求职者的个人隐私,则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有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规定。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缴纳抵押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或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加班、加点工资;病假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工资支付办法。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发办法是很重要的。

(7)社会保险。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培训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现实中,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承担培训费的问题上,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对于用人单位内部所开展的没有货币支付凭证,也无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约定须赔偿的岗前培训、轮岗培训等内部培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即使是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赔偿相关培训费用。

(2)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是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两年。

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事实上,薪酬可以划分为两类外在的与内在的。外在报酬主要指企业提供的金钱、津贴和晋升机会;而内在报酬则是来自于工作任务本身,如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受重视、有影响力、个人成长和富有价值的贡献等。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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