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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来源:www.hncggz.com    编辑: 出国劳务     时间:2021-07-07点击: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行使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在劳动合同缔结之前,用人单位和员工为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采用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应聘的方式,来实现订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协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个权利——了解对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用人单位的面试根本就无法开展,法律必须赋予双方当事人知情权。

对于劳动者来讲,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和劳动者想了解的一些情况,这是劳动者的知情权。而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得隐瞒,这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行使得非常充分。当用人单位面试劳动者的时候,什么问题都可以直接问,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劳动者都要回答,因为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的面试,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机会,所以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行使几乎没有什么障碍。
但劳动者知情权的行使是有障碍的,或者说是未能充分行使的。
 
【案例】

小刚今年大学毕业,正赶上就业的形势非常严峻。他好不容易才获得一个面试的机会,于是准备妥当参加面试,心想一定要给面试官留下一个好印象。面试的过程很紧张,面试官问了他很多问题,小刚都一一作答,他看得出面试官好像很满意。等到面试官问完问题后,小刚也想了解一下这家公司的情况,比如,公司的业务情况、办公条件等。可是他一张嘴,面试官就一副不耐烦的样子,冷冷地对小刚说“我没时间回答你的问题,你要是不想来我们公司就另谋高就,要是想在我们公司干,就回家等通知,你后边还有二十多个人等着面试呢,我今天上午必须面试完,怎么可能有时间回答你的问题。”小刚只好知趣地告辞了。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小刚碰到的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很多时候,劳动者的知情权根本没办法行使。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充分地了解员工,也允许员工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这不只是法律的规定。即使法律不这样规定,这样做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大有好处。很多用人单位招来了员工却留不住,员工跳槽频繁,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地了解了员工,并按自己的需要筛选出了合适的员工,这些员工并不了解用人单位。员工入职以后,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自己的想象相差甚远,自然地就会产生跳槽的念头。

众所周知,应届毕业生的跳槽率很高,主要是因为他们一直生活在学校里,根本不了解社会上的众多企业。在找工作的时候,通常凭企业的知名度,哪个企业的知名度高,他们就认为哪个企业好,实际上并不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
 
【案例】

小芳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她一直在学校里埋头苦读,可以说两耳不闻窗外事,对社会上的事了解不多。等到毕业找工作时,不知何去何从。有一天,她看到一家大型生产企业的产品广告做得非常漂亮就梦想着去那家企业上班。“我能进入这个企业,那不就等于到天堂了吗?”小芳确定以该企业为主要求职目标。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层层考试,小芳终于成为那家企业的员工。

上班第一天,小芳被安排在生产车间实习。一进生产车间,小芳顿时傻眼了,工作环境又脏又乱,还弥漫着呛人的气味,这哪里是天堂啊,连地狱还不如呢。小芳后悔在求职时没有仔细了解一下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看着眼前的一切,小芳一分钟都不想多待了。几天以后,她就离开了这家她曾经梦寐以求的企业。

点评像小芳这样的情况其实很常见,所以,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要把自己的真实情况充分地告诉求职者,让求职者谨慎地作选择。如果求职者愿意来,那么他来了之后一般会很稳定,因为他已经有了足够的思想准备。

员工频繁跳槽,损失最大的还是用人单位。因为每个员工都是用人单位花费很大的招聘成本招进来的,员工跳槽了,用人单位还得重新找人,又花费了一次招聘成本。所以,满足求职者的知情权,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

,用人单位在实行知情权的时候,要注意不要侵犯求职者的隐私权。如果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可能会产生一些民事纠纷。现在大家的维权意识都很强,特别是对隐私权比较敏感。
 
【案例】

小琳今年大学毕业,正在忙着找工作,得到了一个去外资企业面试的机会。约定时间后,她就去这家外资企业面试了,面试时都是单独面试的。当天负责面试的是一个男性面试官。一开始,面试官问了小琳一些常见的问题,她一一回答。之后,面试官开始问一些隐私性的问题,甚至问小琳的三围尺寸是多少。

小琳为了找工作,已经回答了一些她不愿意回答的问题。当面试官问到她的三围尺寸时,她忍无可忍,心里说“我是来应聘文秘的,又不是来应聘模特儿的,你凭什么问我这些?”但她还是咬着牙告诉面试官了。

想到面试官更过分,他从抽屉里拿出一个皮尺,要亲自量一下小琳的三围尺寸。小琳终于按捺不住,从包里掏出一个MP3,说“我要告你,咱们今天的面试对话,我都录下来了……”

点评虽然很少有企业在面试活动中会做这样过分的事,也要提醒一下,面试官在跟求职者沟通的时候,尽量不要去问与工作无关的问题。结果有时有些面试官出于好奇,很可能问一些不该问的问题,侵犯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调查中,92.9%的人认为,相对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是更为强势的一方——因为资方尤其是外资企业,其组织化程度更完善,利益诉求渠道更畅通,对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过程往往能施加更多的影响力。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就已经表现得非常清楚一些外企的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以及广州的外商投资商会,都对立法机关进行有组织游说,除“雇佣自由”等说词外,一些外企还以“撤资”相威胁。

记者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对立法宗旨的表述,已从草案一审稿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变化为表决通过时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的表态是,草案审议过程中的确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但仅是作出了“有限让步”,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一直未变。比如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总共16条“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但这也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劳动合同法》是否太倾向于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利于企业的利益?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对此给予否定回答。他表示,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争议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甚至98%,而因为劳动者无理取闹到法院起诉或者劳动仲裁的则是极少数的。《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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