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赴港澳地区的审批权限同于出国审批权限。其中非经贸团组需先报省政府办公厅征求香港工委同意后,方可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经贸团组使用我省扑港澳地区指标。在港澳地区常驻(半年以上)的,需先报省政府办公厅征求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2)属于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选定三名以内推销人员报省机电办商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此项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境有效。该项不受年度赴港澳指标限制。